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装船通知

为使买方便于自行增加投保本规则第十二条第Ⅰ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风险,或增 加投保“保险金额”,卖方应当通知买方,说明货物业已装船或交给承运人保管, 如有可能应列明船名,并说明唛头和全部细节,通知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如果不曾收到这种通知,或因疏忽没有通知,买方不得因此而拒绝接受卖方提 供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