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3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税等

货物的关税和费用开支,或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或到达目的港后所发生的费用 ,除这种开支应当包括在运费内的以外,卖方一概不承担责任。如果由于单据无可 避免地在货物到达后才能提供,以致卖方必须支付这种关税、费用开支和/或其他 不包括在运费内的任何开支,那末,卖方可以向买方索还这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