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给予私人、公司或团体的特许权不得为生产或收集这些私人、公司或团体使用或交易的产品而涉及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如存在包含涉及这种强迫或强制劳动规定的特许权,此类规定应尽早予以废除,以符合本公约第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