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官员即使有职责鼓励其管辖的人群从事某种形式的劳动,也不得对这些人群或其中的任何个人进行限制以为私人、公司或团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