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主管部门不得为了私人、公司或团体的利益而实施或准许实施强迫或强制劳动。

在成员国对本公约的批准书由国际劳工局总干事登记之日,如存在这种为私人、公司或团体利益而实施的强迫或强制劳动,该成员国应自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完全禁止这种强迫或强制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