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行要求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提供的一切工作或服务。

但是,就本公约而言,“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

根据义务兵役制法律、为纯军事性质的工作而被强行要求从事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作为完全自治国家公民的正常公民义务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作为根据法院定罪的结果强制任何人从事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前提是这种工作或服务在政府机构的监督和控制下实施,且此人不在私人、公司或团体的支配下被雇佣或安置;

在紧急情况下,即发生战争、灾害或灾害威胁,如火灾、水灾、饥荒、地震、恶性流行病或动物流行病、动物和昆虫或植物害虫的入侵等,总之,在一切可能危及全体或部分人口的生存或健康的情况下强制实施的工作或服务;

某种小型公共服务,社区成员为其社区直接利益所进行的服务可因此被视为该社区成员应尽的正常公民义务,前提是社区成员或其直接代表应有权就此类公共服务是否必要进行协商。

【第三条2

就本公约而言,“主管部门”一词系指一国本土的主管部门,或有关地区的最高中央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