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应在可能的最短期限内废除用于运送人员或货物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如挑夫或船夫的劳动。同时,主管部门应颁布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一)此种劳动只应用于为行政官员执行公务时的行动提供便利,或者是为运送政府物品,或在十分紧急必要时用于运送除官员之外的人员,(二)如能进行健康检查,被使用从事此类劳动的工人应有其身体条件胜任的健康证明,确认其,如无法进行健康检查,使用此类工人的人员应负责保证工人身体条件胜任,且未患任何传染病,(三)这些工人可搬运的最大负荷,(四)工人住所与其被征用地的最远距离,(五)工人每月或其他单位时间内可被征用的最多天数,包括返回住所所需天数,和(六)有权要求使用这种形式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员及其有权要求使用的限度。

在确定上款第(三)、(四)和(五)项提到的最大限度时,主管部门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被征用工人所属人群的体格发育、必须途经地区的情况以及气候条件。

主管部门还应规定,此类工人每日正常行程不得超过平均每天工作八小时所走的相应距离;通常,不仅应考虑负荷和行程,还应考虑道路状况、季节和一切其他有关因素,如行程时间超出每日正常行程时间,超出时间应按高于正常标准的标准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