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特别需要外,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人员不得被运送到与其已适应的饮食和气候明显不同的地区,从而危害其健康。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运送此类工人,除非能够严格实施一切与卫生和居住相关、使此类工人适应条件并保护其健康的必要措施。

如无法避免此类运送,应按照权威医疗意见采取逐步适应新的饮食和气候条件的措施。

如需此类工人从事其不习惯的常规工作,应采取措施确保他们适应这种工作,特别是在渐进式培训、工作时间、休息安排、增加或改善必要饮食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