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除本公约第十条规定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外,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应以现金支付报酬,标准不低于工人被雇佣地区或工人被招募地区类似工作的惯常标准,以较高者为准。
在酋长行使行政职责征用劳动的情形下,应按上款规定尽快实施工资支付。
工资应支付给各工人个人,不得支付给其部落酋长或任何其他部门。
为支付工资,往返工作地点的路途时间应被记为工作日。
本条规定不禁止以常规食物配给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这种配给应至少等同于其体现的货币价值,但不得以缴纳税金,或向工人提供专门的食品、服装或住所维持其健康状况以在任何特殊工作条件下继续工作,或提供工具为理由克扣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