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人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自愿劳动的惯常工作时间相同,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时间应按自愿劳动加班工作的惯常标准支付报酬。

从事任何形式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所有人每周都应获得一天的休息时间,且这一休息日应尽可能与相关领土或地区传统或习惯所确定的时间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