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人被征用从事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最长期限每十二个月不应超过六十天,包括往返工作地点所需时间。

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每个人应获得一份证明,标明其已完成的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