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只有年龄明显在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的身体健壮的成年男子方可被征用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除本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各类劳动外,应遵守下列限制和条件:
尽可能先经一名政府指定的医疗官员确定,有关人员未患有传染病,其身体条件胜任要从事的工作并能适应工作条件;
学校教师、学生和行政官员均予豁免;
每一社区留有家庭和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定数量身体健壮的成年男子;
尊重夫妻和家庭关系。
为实施上款第(三)项,本公约第二十三条要求颁布的条例应确定身体健壮的成年男性居民在任何一次征用于强迫或强制劳动时所占比例,前提是这一比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在确定这一比例时,主管部门应考虑人口密度、社会发展和体格发育状况、季节以及有关人员在本地区为自身利益必须完成的工作,且一般来说,应考虑有关社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经济和社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