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作为税收实施的强迫或强制劳动以及由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为建设公共工程而实施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应逐步予以废除。

同时,作为税收实施强迫或强制劳动,以及行使行政职责的酋长为建设公共工程而实施强迫或强制劳动时,有关部门应首先确认——

将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对于被征用从事工作或提供服务的社区具有重要直接利益;

该工作或服务有现实或迫切必要性;

考虑到可用劳动力及其承担该工作的能力,这种工作或服务不会对现有人口造成过重负担;

该工作或服务不会导致工人迁离其习惯居住地;

开展工作或提供服务将根据宗教、社会生活和农业的紧急需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