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本公约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一切有权实施强迫或强制劳动的部门应在决定实施这种劳动前,确认——

将要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对于被征用从事工作或提供服务的社区具有重要直接利益;

该工作或服务有现实或迫切必要性;

为从事这一工作或提供这一服务给予了至少不低于该地区类似工作或服务的惯常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仍无法找到自愿劳动力;以及

考虑到可用劳动力及其承担该工作的能力,这种工作或服务不会对现有人口造成过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