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五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