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四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刑事案件; 治安案(事)件;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