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 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