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六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报警 第十六条 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