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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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
-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决议(2007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