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新形势办出新特色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作用温家宝(2005年)
今年8月,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25周年,很值得纪念。兴办深圳等经济特区,是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下,我们党和国家为推进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全面回顾总结深圳经济特区25年的伟大实践和历史经验,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经济特区肩负的历史使命和主要任务,对于继续办好经济特区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深圳经济特区25年来的成就和贡献值得大书特书
党中央、国务院在1980年8月批准设置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并于1984年决定在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中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1988年4月,又批准成立了海南经济特区。1990年4月,进一步开发开放上海浦东新区。总的看来,各个经济特区都取得了巨大成就,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圳是我国最早成立的经济特区之一,也是办得最好、影响最大的一个特区。深圳经济特区成立25年,是深圳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拓前进、迅猛发展的25年,是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敢于实践,大胆创新的25年。25年来,深圳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创造了世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史上的罕见奇迹。深圳创造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以及对全国作出的贡献,都是巨大的、惊人的,确实值得大书特书。
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发展水平跃居全国前列。深圳特区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良好势头,经济实力一跃跻身于全国大中城市前列。1980—2004年,深圳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8%,2004年达到3422亿元,人均5.9万元,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分别居第五位和第一位。
改革不断取得新突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深圳特区始终坚持推进改革和体制创新,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很好地结合起来,把公有制为主体与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很好地结合起来,敢闯敢试,勇于探索,在许多方面和领域率先进行了创新性的改革,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对外开放成就显著,全方位开放格局已经形成。深圳特区始终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开放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外贸出口连续12年居全国首位,累计实际利用外资达389亿美元,世界500强企业已在深圳投资的近100家。同时,还不断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内地省市的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区域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近5年来,深圳新技术研发投入超过400亿元,专利申请和授权量逐年大幅增长,成为全国第三大专利申请城市。深圳已涌现出以华为、中兴为代表的一批自主创新为特征、具有一定国际竞争能力和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企业,形成了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的高层次产业结构。
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三大文明共同进步。2004年,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76万元,居国内大中城市首位,比1985年提高了13倍。人民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就业岗位,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在这里安居乐业。全市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逐步增强。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始终坚持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民主法制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城市建设和管理日趋现代化,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坚持现代化、国际化标准,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和综合运输体系日益完善,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功能大为增强。25年前,深圳还是一个边陲小镇,如今已是一座功能完备、环境优美、适宜人居的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
25年来,深圳经济特区不仅迅速地改变了自身的面貌,而且充分发挥了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为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在体制改革中发挥了“试验田”的作用。在计划、投融资、流通、劳动工资、土地管理、财税、金融和政府自身改革等各方面体制改革中,走在前面,为全国推进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二是在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的“窗口”作用。深圳利用毗邻香港的区位优势,积极吸收和利用外商投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展加工贸易和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成为我国对外开放、走向世界的重要窗口。三是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示范区”作用。深圳坚持服务全国的大局,发挥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开展与各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辐射和带动了内地经济的发展。四是对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并保持繁荣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20多年来深港澳经济合作日益紧密,形成了经济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深圳为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经济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深圳经济特区在发展中培育出敢想敢干、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催生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追求卓越、崇尚成功”等一系列新理念,创造出许多改革开放新鲜经验,极大地鼓舞和激励了全国人民,有力地推动了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为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种思想上、精神上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深圳经济特区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央关于兴办经济特区的思想和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深圳经济特区的成功实践,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光辉结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现历史性变革和取得伟大成就的一个精彩缩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生动反映。
深圳25年来的辉煌成就和重大历史贡献,来之不易。这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深圳各级党委和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结果,是广大特区建设者艰苦创业、锐意创新、顽强拼搏的结果,也是全国各方面大力支持的结果。深圳特区25年来的伟大成就和丰富经验,应当认真总结,弘扬光大。
二、 新形势下经济特区的历史使命
发展经济特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发展经济特区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现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深圳等经济特区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鼓励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制度创新和扩大开放等方面走在前列。”这是新时期经济特区肩负的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特区的地位和作用不能削弱,更不能消失。中央已多次重申:发展经济特区的决心不变;经济特区的基本政策不变;经济特区在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不变;经济特区不仅要继续办下去,还要办得更好。因此,经济特区要顺应新形势,继续当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示范地区,继续充分发挥改革“试验田”作用和对外开放“窗口”作用。经济特区要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过程中,积极探索发挥自己功能和作用的新形式、新举措,进一步扩大特区的功能空间,以特别之为,立特区之位。
经济特区既然要继续发挥作用,毫无疑义特区还要“特”,还要保持它应有的特色。同时也要认识到,在新的形势下,经济特区的特色内涵也要相应地加以发展,原来靠实行一些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而形成的一些特色要有所变化。今后经济特区发展所必需的一些政策支持还得有,但保持特区优势的根本着眼点要放在增创新优势上。
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是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经济特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肩负起新的使命,攀登新的高峰,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就必须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进一步发挥全面深化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就必须在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制度环境,提高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就必须在建设和谐社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总起来说,就是要在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改革等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
经济特区要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最关键、最重要的在于创新。要把创新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特区发展的生命线和灵魂。邓小平同志指出:“深圳的重要经验就是敢闯。”敢闯的本质就是勇于创新。创新是经济特区应运而生的历史前提,没有我们党的伟大创新,就没有经济特区的创立;创新是经济特区经验的精髓,是经济特区发展的不竭动力。江泽民同志也指出:经济特区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要“增创新优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与时俱进,把“特别能创新”作为经济特区之“特”的基本内涵,包括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体制制度创新、对外开放创新、科技自主创新、企业管理创新和城市建设创新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创新。只有保持创新的锐气,才能保持经济特区朝气蓬勃的旺盛生命力。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特区要全面回顾走过的历程,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抓紧解决存在的问题,继续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办出新特色,实现新发展。
三、 深圳特区需要着力抓好的重点任务
在新的形势下,经济特区要抓住历史机遇,迎接新的挑战,就要根据世界发展大势和国家发展的战略部署,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明确新的历史任务。特别是要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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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在纪念刘少奇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3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6月26日2)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