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保障过闸船舶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域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的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过闸安检)。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导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具体实施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安检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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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
-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
-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25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594号(2024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2024年)
-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