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提供经纪服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与金融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委托方)双方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经纪业务,维护市场稳健运行,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业务及经纪服务,是指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为促成金融交易提供的报价询价信息和撮合交易意向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经纪机构可以根据委托需求,向委托方提供货币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衍生品市场等经纪服务,不得为金融机构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提供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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