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或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具体人员范围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
-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部分)(第五批)(2013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 公安部等部门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