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或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具体人员范围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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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赣江新区的批复(2016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7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