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组织企业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的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2017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2018年)
- 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