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基金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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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
-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东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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