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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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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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18年)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2024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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