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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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2018年)
-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