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邮件、快件实名收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寄、收寄邮件、快件以及实施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遵循合法、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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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
-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2001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