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乡村振兴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2022年)
退役军人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乡村振兴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退役军人
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乡村振兴局、团委、工商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必要举措,是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社会支持,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待的原则,经过3至5年的努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构建“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格局。
二、 强化金融支持
(一)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支持,按规定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上限。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经办银行对暂时存在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役军人给予展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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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0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2019年)
- 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联合声明(2005年)
-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2018年)
- 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8年)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