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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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
-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0年)
-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龙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2005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