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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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
-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