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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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2022—2025年)(2022年)
-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年)
-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