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委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所属分支机构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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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快递暂行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
-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