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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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2006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 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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