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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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 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10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16年)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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