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检测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或产品进行卫生检测、测试、检验和评价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以及对市场销售产品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 预防性体检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特定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体检频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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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林草局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2022年)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