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现就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政策目标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县乡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
二、 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责任。地方财政是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责任主体。省级财政要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基层的财力倾斜和支持力度。市级财政要强化统筹所辖县区协调发展的责任,帮助困难县乡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县级财政要强化自我约束,科学统筹财力,规范预算管理,切实保障相关部门、乡镇基本运转支出和民生政策支出。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财政的指导和帮助。
二是以奖代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地方工作实绩实施奖励,体现政策正确导向,形成合理预期。中央财政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较好的地区,给予激励性奖励,体现正向激励。对消化县级基本财力缺口取得成效的地区,给予保障性奖励,支持地方财政弥补财力缺口。
三是动态调整。根据有关政策和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县级财力保障水平,建立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的动态保障机制。在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制定、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既要保障基层政府的基本支出需要,又要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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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
-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岷县漳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3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