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我部于2010年10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并于2011年组织了通用分类标准首批实施工作,各实施单位按照我部要求认真工作,为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为稳步推进通用分类标准的扩大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我部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施通用分类标准。请各省级财政部门积极落实,认真组织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1.
2012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陕西和新疆,鼓励其他省(区、市)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参加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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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2015年)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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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