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切实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以及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是指与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承保风险相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认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处置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保交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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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2020年)
- 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2016年)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年)
-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