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能力,切实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9号)以及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灾害事故,是指与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承保风险相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认为应当按照本办法处置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保交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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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2023年)
-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扩大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范围的批复(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