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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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18年)
- 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继续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