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第三条
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四条
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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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2010年)
- 反兴奋剂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2019年)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23年)
- 广电总局关于修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5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