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2009年)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准确适用环保法规,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保障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地区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甚至由此滋生执法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准确适用法规条款
1.
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
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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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2020年)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