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2000年)
一、 药品临床研究包括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及进口药品的临床验证。药品临床研究应遵循《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二、 进行药品临床研究,须由申办者在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单位(负责单位和协作单位);在非基地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填报药品临床研究申请表(表1),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三、 选择药品临床研究单位的基本原则:
(一)
Ⅰ——Ⅲ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应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若因特殊需要选择非基地医疗机构参加药品临床研究,应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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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年)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承办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复函(2001年)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准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3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