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20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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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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