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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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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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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