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等行为,防范网络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产品(含硬件、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以及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综合管理,承担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监督管理。公安部负责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实现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实时共享,对重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风险开展联合评估和处置。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非法收集、出售、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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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2013年)
-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04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
-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2025年)
- 保监会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