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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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3年)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2019年)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