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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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0年)
-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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