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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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2011年)
- 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17年)
-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2001年)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2009年)
-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