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查办税收案件任务的完成,安排用于税务稽查部门查办税收案件的专项经费。包括一般办案费和大案要案办案费。
一般办案费,是指县以上国家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有关规定立案查办除大案要案以外的税收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大案要案办案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者督办税收违法大案要案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大案要案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交办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转交办,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办或负责督办的案件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5年)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25年)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2000年)
-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2024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