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重组办法》、本规定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规定。《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同意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科创公司根据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四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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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5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
- 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