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201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重组办法》、本规定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规定。《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同意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科创公司根据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四条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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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林草局乡村振兴局供销总社关于推动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8年)
-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