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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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2003年)
- 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2018年)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