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质量和有序发展,现对科学技术部1999年12月26日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二、
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并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3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三、
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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