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要求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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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2025年)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
-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2004年)
-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