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要求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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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朝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 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2000年)
- 车辆购置税用于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