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要求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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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1年)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
- 关于同意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5年)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