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标准管理、营养相关监测等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依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或委托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宣贯和制定修订、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健康监测、营养健康队列调查、食物成分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与营养风险交流和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三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开展评估、指导,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督促工作落实。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要求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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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 关于建设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的指导意见(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1990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