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2018年)
一、
将第一段修改为: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一方面,上市公司基于实现发展战略、维护合理估值、稳定控制权以及成本效益法则等方面的考虑,认为不再需要继续维持上市地位,或者继续维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于公司发展,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交易。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特别是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二、
删除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借壳上市”修改为“重组上市”。
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明确强制退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及公开承诺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原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同意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年)